用人单位整体转型可以调整劳动者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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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市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10

案情简介

  单某是某纺织公司员工。2011年1月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单某从事挡车工岗位。2020年,纺织公司因受国际贸易环境及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双重影响,经营出现困难。2020年8月、9月,纺织公司安排职工休假并发放生活费。出于企业生存之需,纺织公司决定整体转型,由纺织行业转至制衣行业。2020年9月27日,纺织公司通知包括单某在内的职工做好回厂复工准备,还通过职工微信群、挂号信、县广播电视台、县日报等多渠道通知单某等职工接受制衣工种的岗前培训。单某予以拒绝,一直没有回厂复工。2021年1月15日,单某通知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认为公司单方面改变其工作岗位,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单某于2021年3月15日向淮安市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纺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6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对单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单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和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与仲裁裁决一致。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纺织公司单方调整单某工作岗位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纺织公司因受国际贸易环境及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双重影响,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整体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单某与纺织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确已发生重大变化,单某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纺织公司通知单某转岗并提供相应的培训是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符合法律规定。单某认为纺织公司违法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未提供劳动条件的主张不成立。单某在此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纺织公司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企业经受了成本上涨、物流阻隔、用工短缺、生产停滞、资金紧张等压力和挑战。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肆虐,给世界经济健康稳定运行造成了严重影响,世界经济复苏艰难曲折。而国内疫情虽然总体平稳可控,但不时还呈散点爆发状态,防疫工作任重道远。在此背景下,考虑到用人单位面临的实际情况,若强制要求企业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会使企业利益受到巨大损害,导致企业无法生存,最终也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利益。本案的用人单位没有裁员,而是在整体转型的时候选择留用原有职工,这种做法符合“六稳”、“六保”政策精神,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劳动者应当换位思考, 与用人单位共克时艰,遇到争议与单位尽力沟通协商,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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