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秦某是某电梯公司员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秦某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20年5月,当时担任调验工程师的秦某被客户告发收取红包并在电梯验收等工作中为客户提供方便。经调查,秦某的确存在违纪情形。电梯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员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考虑到秦某是老员工,电梯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通知秦某,将其调到见习保养员岗位。新岗位仍属于工程技术类岗位,但工资低于秦某原岗位工资。2020年7月14日,秦某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是电梯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使自己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秦某于2020年12月15日向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电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秦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电梯公司单方调岗行为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先与劳动者充分协商。法律也允许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同时需充分考虑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主要包括调岗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和侮辱性、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是否对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等。如用人单位调岗不具备合理性,因此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应当视为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合理劳动条件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因生产经营作出单方调岗与因劳动者严重违纪作出单方调岗,两者在合理性判断上应该有所区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秦某通过从事公司相关业务谋取私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电梯公司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最终却作出单方调岗这种较轻的处理。秦某的新岗位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程技术类,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且调岗前后秦某工资水平虽有差距,但这种差距有合理性。因此,电梯公司因秦某严重违纪作出的单方调岗行为合法合理。秦某因此辞职,不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合理劳动条件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劳动,电梯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提高依法用工意识,自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待违纪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教育的基础上采用合法适当的惩戒措施,给予其改正的机会,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劳动者则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主动履行劳动义务。违纪劳动者应冷静看待用人单位的惩戒措施,换位思考,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