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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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15

简要案情

  蔡某于2019年6月2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蔡某于2019年7月15日在工作时受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休息,在此期间某公司按原工资标准向蔡某发放工资。蔡某于2019年10月6日回到某公司工作,又于2020年2月22日离职。后蔡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2月22日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蔡某入职某公司未满一个月即受伤,某公司在蔡某受伤后仍然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蔡某发放工资,不存在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故对蔡某要求某公司支付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对于蔡某自2019年10月6日重新上班至2020年2月22日离职期间的双倍工资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双倍工资罚则制度设置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旨在限制和惩治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并不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非劳动报酬,而是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入职后未满一个月受伤,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法定义务的情形,如果要求某公司承担在此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则明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但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仍然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则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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