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以协商方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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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6

简要案情

  黄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向某公司出具申请称,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黄某因病先后多次治疗,治疗期间再至某公司工作,最终因病死亡。黄某的近亲属因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等问题与某公司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黄某作出的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某公司无权以此承诺作为减免自己法定义务的依据。某公司应当为黄某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缴纳,致使黄某患病后无法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故某公司应当赔偿该损失,遂判决支持黄某近亲属要求某公司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为劳动者建立起风险保护屏障,也为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绝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的,用人单位亦应当予以拒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就是否缴费等问题自行协商,从而规避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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