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5年3月16日,姜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职务。2020年8月18日,姜某以某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认为,姜某自2015年受某公司聘用为职业经理人,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对于职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具有管理职权。但在此过程中,姜某作为管理者,却未向自己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直至离职才向某公司主张相关权利,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对其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职业经理人根据董事会委托行使管理权利,熟悉公司人事、财务情况。如果职业经理人负责公司全面运营管理,在职期间对自身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决定权而不行使,此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推定其自身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