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侯某于2014年起在某物流公司参加社会保险,2020年4月,公司终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侯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侯某的职业是货车司机,其在公司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高某,侯某被高某招用并安排工作,侯某的报酬也与高某约定并由高某支付。高某和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其中载明经高某招用为其个人提供劳动的人员由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申请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侯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对侯某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实质为一起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双方是否具备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据此,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可从以下方面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在经济上依赖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劳动者是否自身完成劳动;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具有连续性等。
本案中,侯某与公司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侯某为自然人高某招用,高某系通过协议从公司取得一定的经营权,进而从事相关行业;侯某在经济上不依赖公司,其劳动所得系由高某进行支付;公司未对侯某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公司对侯某所驾驶的车辆进行必要管理是基于协议约定以及安全营运的行业管理需要;公司为侯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是应高某的要求以及履行协议的约定。综上所述,侯某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侯某基于劳动关系成立提出的赔偿金仲裁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进行缴纳,并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第二,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的形式自行缴纳。用人单位对于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能以企业名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以免发生劳动争议。
明确社会保险登记主体是用人单位实现社保合规管理的第一步,我国社保管理地域差异比较大,而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情形也不少见,而一旦发生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时劳动者面临可能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可能,用人单位将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