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构身份、捏造事实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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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李某(女)诉称,其2020年4月7日进入某房产营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从事销售经理工作,约定工资5000元/月,2020年6月3日离职,期间成交2单,但公司未支付期间工资及佣金,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之前杨某(系李某前夫)、韩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认识,2020年2月中下旬杨某与韩某达成初步合作意向,2020年3月中旬杨某加入公司从事房产经纪工作,公司系某平台下品牌加盟店。2020年4月6日,公司(甲方)与杨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承包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杨某在加入公司组织的某平台培训前,向韩某推送了“李某”的微信账户,以“李某”的名义被韩某拉入某平台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成为该加盟店经纪人。经查杨某、李某分别与韩某的微信交流记录,“李某”实为杨某在公司的化名,公司工作群中仅有杨某而无“李某”。仲裁委要求某平台协助调查,确认:该公司在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经纪人名单,并无杨某的记录,仅有李某记录(2020年3月25日入职,综合经纪人A1,2020年6月15日离职)。

  仲裁请求

  李某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6月工资及业务佣金。

  争议焦点

  李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仲裁委认为,从杨某、李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某平台提供的查询信息综合分析,认为杨某使用其他人“李某”身份通过某平台培训并取得相应经纪人资质,并在某平台加盟店的该公司工作,“李某”系杨某在公司的“工作身份”,李某本人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李某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与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故李某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资及佣金的仲裁请求,并无法律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仲裁委决定驳回上述请求。

  启示与思考

  本案中,李某明知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杨某与公司存在合作纠纷,便出借其身份供杨某提起仲裁使用。杨某借“李某”的名义提起仲裁追索其的劳动报酬及佣金,并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仲裁秩序、浪费了仲裁资源,更损害了仲裁的权威性及公共利益。仲裁机关亦要及时甄别、妥善处置虚假仲裁行为。仲裁不是儿戏,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假借身份、捏造事实提起虚假劳动争议仲裁的,将受到法律及道德的双重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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