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工作安排以及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及绩效考核情况,依照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岗位调整,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决定,导致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基本案情】
金某是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金某的工作岗位是操作工,并约定某食品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对金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金某应无条件服从。某食品公司员工守则规定“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3次者、公司根据业务合理调动岗位,不服从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造成损失的赔偿公司损失。” 2020年3月18日,某食品公司对金某作出调岗决定,决定从3月19日起将金某由质量部调至生产部外包岗位,金某应于3月19日上午8点准时到生产部外包岗位报到上班。金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决定,拒绝调动。之后,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某食品公司再次通知金某至新岗位工作,金某再次拒绝。2020 年3 月24 日,某食品公司就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事实和依据请示单位工会,单位工会于2020 年3 月25 日作出批复,同意食品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2020年3月25日,某食品公司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金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自2020 年3 月25日起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金某认为某食品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赔偿金。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调整金某的工作岗位具有合理性,金某不服从某食品公司的调岗决定,拒不到新岗位报到工作,食品公司以金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溧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金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请,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