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理应从维系合同关系和提高合同效益的角度出发,善意地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规范管理,劳动者亦应尽勤勉义务。劳动者离职时应当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理相关工作交接,如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戴某于2016年9月入职溧水某客运公司,工作岗位为出租车驾驶员。溧水某客运公司将出租车交由戴某驾驶,并交付了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保险复印件、营运证原件、车辆钥匙、计价器总成等设备。2018年4月7日,戴某向溧水某客运公司提出辞职,将出租车停放在停车场,但未与溧水某客运公司进行相关物品交接。溧水某客运公司诉请要求戴某赔偿停运期间车辆的保险费、车辆维修费用、停运期间车辆营运损失、更换车钥匙总成以及行驶证、运营证的费用等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离职未做到提前预告,也未办理工作交接,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戴某赔偿溧水某客运公司停运期间的部分车辆营运损失以及更换车钥匙总成、行驶证、运营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