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与“皮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借以规避法律责任,该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欠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名义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系南京某健身公司教练,根据公司安排,与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账户发放。因欠付工资,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南京某健身公司、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工资。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认为,李某与南京某健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借用账户给南京某健身公司用以发放工资,故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无需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南京某健身公司接受李某提供的工作,并对李某进行监督管理,系实际用人单位;借用账户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的相关抗辩于法无据。溧水法院认定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南京某健身公司应就欠付李某的工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