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计算经济补偿的重要依据,工作年限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计算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止。社保缴费记录并非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直接依据,非因劳动关系变动导致的社保缴费单位变更,不影响对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者的社保缴费单位,且以此主张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中断或相应扣除的,系逃避法定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许某于2001年1月入职甲公司,因甲公司违法调整许某的工作岗位,许某于2021年2月25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016年8月,甲公司擅自将许某的社保缴费单位变更为乙公司,后于2017年3月再次变更为甲公司。甲公司认为,应自2017年3月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一直未变,无证据证明许某在2016年8月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乙公司,许某在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保缴费单位变更,并非由于劳动关系变更导致,与许某本人无关。据此,溧水法院一审认定许某的工作年限为2001年1月至2021年2月,并据此判令甲公司支付许某经济补偿138518.50元,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