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应综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的职务、收入情况、主观过错等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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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溧水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5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就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书面约定,劳动者应按照约定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数额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并不影响对劳动者是否构成违约的认定。劳动者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应综合考虑劳动者薪酬水平、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劳动者岗位、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甲公司业务员,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经济补偿标准为1000元/月,违约金为300000元。张某离职后,与他人设立乙公司并担任总经理,乙公司经营范围与甲公司重合。甲公司起诉要求张某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张某认为其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因低于法定标准而无效,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经济补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并不影响对张某是否构成违约的认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应综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的职务、收入情况、主观过错等因素判断。溧水法院判决张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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