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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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溧水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35

  【典型意义】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具有监督作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用人单位可在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程序的,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杨某原系甲公司员工,因杨某不服从甲公司岗位调整,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且连续旷工8天,甲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但未事先告知工会。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甲公司规章制度,甲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但甲公司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因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杨某支付赔偿金。溧水法院一审判令甲公司向杨某支付赔偿金,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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