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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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服务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6

  (一)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6年8月入职某技术服务公司,工作岗位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专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刘某在技术服务公司工作至2017年9月,其曾代表公司招录其他员工入职。刘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总经理,其工作职责范围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未与技术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因此,刘某主张技术服务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公司总经理等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应主动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应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对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依法履职、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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