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选择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承担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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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文化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文化公司负责对外销售篮球课程,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某服装公司发放和缴纳。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均从事同一品牌相关工作,共用办公场所、考勤系统和微信工作群,财务和人事工作人员亦相同。两公司均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主张文化公司应向其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的经营业务、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及财务等存在高度混同,可认定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张某有权要求文化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张某的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行为,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定责任主体,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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