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未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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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冷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案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某制冷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12月3日和12月4日,某制冷公司安排刘某放假休息。2018年1月16日,某制冷公司以刘某于2017年12月3日和12月24日经公司安排放假休息,没有实际出勤却回公司打卡考勤,于2018年1月2日和1月8日18时未经公司同意早退外出开摩的或从事其他事项,其行为构成虚假考勤为由对刘某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以被告虚假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则原告首先应证实被告存在虚假打卡的事实,并且应证实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被告产生约束力。本案中,首先被告在2017年12月3日及24日属于休假未出勤状态,但仍进行打卡,该行为按照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条件。虽然本院确认了原告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真实性及合法性,但作为规范劳动行为并对劳动者相关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规范性文件,必须向劳动者明示并为劳动者知悉才能以其内容规范劳动者行为,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而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该规章制度已向被告明确告知并为被告知悉,因此其单方据此作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规章制度是公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管理员工的行为规范,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法律”。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但要遵循民主制定的程序,也应将相应制度告知劳动者,才能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本案虽然公司依法制定了相应规章制度,但因未告知劳动者,因此虽然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以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被认定违法。提示了规章制度制定中的程序合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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