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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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涛与某制冷公司劳动合同案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刘某涛于2004年1月5日使用刘某领的身份证入职被告,并以“刘某领”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及提供劳动。2019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违纪及劳动合同无效通知书》,以原告在工作期间未申报与其公司员工张某芳的亲属关系,属于严重违规,且入职时使用“刘某领”身份办理相关手续,此为严重欺诈行为,双方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刘某涛冒用“刘某领”名义入职被告处工作,并以“刘某领”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对此并不知情,原告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双方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被告认定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据此解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无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信为公序良俗的基础,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且是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有违诚信的民事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势必难以形成以诚实信用为荣的社会环境。本案中刘某涛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违背了诚信原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应作否定性评价。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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