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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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与某家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韦某出生于1962年9月1日,于2019年2月与某家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某家具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韦某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韦某诉至本院,要求某家具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韦某与某家具公司建立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韦某在工作期间付出了劳动,某家具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给韦某。但双方并非劳动关系,韦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退休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劳动者劳动权的终止,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不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均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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