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承诺提高劳动者退休待遇标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依据该承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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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宁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就退休待遇达成的协议因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

  基本案情

  夏某(女,1964年12月生)系某学院集体合同制工人。因夏某生活困难,某学院与夏某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协议书,载明学院在编正式职工退休后享受退休金补差待遇,即按事业单位应当享受的退休金与在区社保机构领取的退休金之间的差额由学院补足,虽然夏某非在编正式职工,不享受该待遇,但考虑夏某家庭困难,同意夏某退休后参照学院同工龄职级正式退休职工退休金发放方式享受退休金。2014年12月夏某办理退休手续,2015年1月开始在社保部门领取退休金,某学院按约每年补足与在编退休职工差额部分至2020年。2020年12月,双方就此后退休金差额补足事宜发生争议,但均认可2018年学院同工龄职级正式退休职工每月应发退休工资4804.42元。夏某诉至江宁区法院要求按照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江苏省2019年至2021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由学院补足2021年退休金差额部分,并要求自2022年开始按照当年江苏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关规定涨幅比例按月补足退休金。

  法院裁判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某与某学院就夏某退休待遇达成的协议因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系合法有效。某学院提交的夏某2018年应享受月退休金标准4804.42元,夏某予以认可,并主张按照江苏省2019年至2021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退休金待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因2019年至2021年月退休金标准分别比上一年度上调5%、5%和4.5%,故夏某2021年每月应享有退休金为5535.23元,扣除人社部门发放的1574.1元/月,江宁区法院判决某学院应支付夏某2021年全年退休金47533.56元。关于夏某主张的2022年及此后的退休金待遇,因相关标准尚未发布,故法院在该案中不予处理,夏某可待标准发布后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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