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时,应当根据病情状况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在用人单位催促及时返岗后亦不到岗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曹某于2014年12月入职某公司,后于2018年9月11日至30日向公司申请病假及事假,公司同意申请,但假期到期后曹某未到岗上班。10月17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函件要求曹某至公司说明未上班原因,该函件被退回。2019年1月4日,公司通过《扬子晚报》向曹某发出通知要求其至公司办理手续,并于1月8日通过微信发送给曹某。曹某仍未上班,亦未办理相应请假手续。1月18日,公司向曹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曹某连续旷工属严重违纪,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通知了工会。曹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曹某庭审中提供了某医院抑郁自评量表,载明参考诊断为(轻度)抑郁症状,但未提供病假证明。
法院裁判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病假到期后,在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出勤上班,公司在多次催促通知无果后,以其旷工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曹某主张其符合医疗期相关规定,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确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曹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对其要求适用医疗期相关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江宁区法院驳回曹某要求赔偿金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