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复工复产生产自救,加班加点保证供应,劳动者应从全局工作出发,服从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复工复产。对于不服从单位安排、消极怠工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改正,对于拒不改正并影响公司生产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依法予以处理。
基本案情
华某于2014年1月入职某公司工作,系公司唯一掌握核心技术的胶印机长,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1月。疫情发生后,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经批准复工,组织生产自救,克服疫情影响。2020年2月24日,因机器故障,某公司报请机修工维修,并安排华某等3名职工协助,至下午2时左右确认当天无法修好。后华某等3人提前打卡下班。生产部经理俞某发现后表示要进行处理,公司于次日出具扣分单,对华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扣分处理,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公司称开具扣分单后,华某不服从安排,消极怠工,生产数量低下,并提供了华某班组及同期另一班生产经理俞某班组生产日报表证明华某班组日产量很低,与其自身2019年12月产量相差甚远。华某辩称其未完成任务系俞某安排不合理所致,但未提供证据佐证。自纠纷产生后,公司负责人也曾找过华某要求提高生产效率,但未得到华某回应。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载明不服从上级管理、消极怠工,经劝说无效,在公司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严重违纪,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3月12日,某公司认为华某自2月24日以来不服从上级安排,未完成上级下达工作任务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规定,报经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裁判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自2020年2月24日擅自早退受到经济处罚后片面认为处罚不合理,此后虽也上班,但均不能完成相应任务,无论与2月24日之前其自身产量相比,还是与之后用相同机器生产的其他班组相同时间内产量相比,均有大幅下降、差距较大,这与华某作为掌握核心技术的胶印机长应有的技术水准、工作能力明显不符,可以认定系华某不服从安排、消极怠工所致,且华某无证据证明任务未完成系单位安排不合理所致。此外,虽然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是某公司属于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较早复工的企业之一,在多方组织生产自救、加班加点主动开工,自主克服新冠疫情带来不利影响的背景下,华某作为核心技术骨干未能从全局工作出发,不服从安排、消极怠工,某公司负责人与其沟通未果。由此可见,某公司已尽到对劳动者保护、照顾义务。综上,华某不服从安排,消极怠工,未完成上级下达工作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报经工会后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无不当。最终,江宁区法院驳回了华某对于赔偿金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