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均违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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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4日,某贸易公司因邓某存在多次代替他人打卡、协助他人考勤作假行为,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且不配合调查无认错悔改表现,向邓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

  邓某主张,某贸易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仅规定找他人代打卡属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代替他人打卡可解除劳动合同,代替他人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是两种不同行为,不能成为某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邓某遂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邓某本人认可其存在多次代替他人打卡行为,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如实进行打卡考勤是每个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某贸易公司重视考勤制度,每月均会以发送邮件的方式提示考勤存在异常的员工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亦可间接印证某贸易公司是严禁代替他人打卡。

  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两个行为都属于考勤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贸易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无须向邓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尽量完善,但也很难完全列举每一种违规行为,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两个行为都是造假行为,劳动者实施不诚信行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省人大代表点评意见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现实生活中代替他人打卡或找他人代打卡并不少见,两种行为实际上都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不诚信的体现。本案从劳动者是否诚信等角度去界定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更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劳动者树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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