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合理调整工作地点,不构成被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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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10

  案情与裁判

  黄某等4人于2011年前后入职某骏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菲律宾,公司可以调整黄某等人的工作部门及地点,并明确如回国则相应海外待遇自动取消。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爆发,黄某等人向公司申请回国工作。某骏公司安排黄某等人到东城分公司上班,并承诺保持原待遇不变,同时还安排了专车接送员工并解决员工就近就医等问题,但黄某等人拒绝上述安排,要求在塘厦总公司上班。某骏公司以黄某等人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黄某等人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雇,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骏公司的行为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黄某等人理应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由于黄某等人未按公司的到岗通告要求按时到岗,某骏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雇,故判决驳回黄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结合新冠疫情背景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用人单位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生活补助、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合理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事项作出判断。在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平等保护双方利益,妥善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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