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赔偿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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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某超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河源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日,被上诉人入职上诉人处工作并填写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职务为技术总工。2019年9月21日,上诉人收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产品品质反馈《协议书》:22万支电池芯原单价3.3元,总价726000元,现折算单价为1.8元,总价396000元,当作B减品处理。根据上诉人陈述,造成上述经济损失是由于被上诉人的工艺存在问题。2019年10月22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递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载明系个人原因。之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经济损失及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引发劳动争议,双方各自向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5月25日,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

  【裁判结果】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应否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4157元的问题,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填写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并非由被上诉人签名签订,而是上诉人的员工代为签名。该《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只有被上诉人的基本资料信息、职位、部门,没有工资、期限等基本劳动合同基本条款,也不能体现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因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4157元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源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广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程某超支付2019年 9月、10月工资24157元以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157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河源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以书面形式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重要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使双方权利和义务清晰明确、有据可查。因此,劳动合同可谓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证据”。正是基于劳动合同的上述重要意义并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为规避相关法律责任,仍然大量存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立了“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有力地支持、保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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