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7日,谢某贤入职某投资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谢某贤的岗位及工资待遇,并明确告知谢某贤《员工手册》相关内容。2020年9月20日,谢某贤作为主厨负责采购土猪肉作为当天食材接待来宾。2020年9月23日,某投资公司召开关于9月20日食堂浪费食材调查会议。会议对谢某贤等责任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会议查明,一是主推特色菜品“五华猪杂汤”仅有少量的猪杂, 180多斤的肉、排骨、猪红、猪杂等去向不明;二是9月20日中午及晚上谢某贤没有履行职责为广大员工烹煮新鲜土猪肉,将大量新鲜土猪肉置于冰柜不顾,导致新鲜土猪肉变味,合计损失10000多元;三是谢某贤在明知9月20日早上会有大量土猪肉作为烹煮食材的情况下,仍于19日晚违规申报采购大量的肉类。会议认为,谢某贤作为厨房负责人,日常工作中态度不端正,下属员工多次投诉仍屡教不改,重要接待事宜失职渎职、怠慢来宾,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依据《劳动法》第四条和《员工手册》相关管理规定,公司应解除与谢某贤的劳动关系。2020年9月23日下午,谢某贤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谢某贤认为某投资公司属非法辞退,向清新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赔偿金及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加班补贴合计11万元。2021年2月9日,清新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认定,谢某贤浪费食材、接待宾客不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谢某贤与某投资公司约定每月工作30天,法定节假日某投资公司均已支付足额的加班费,故驳回谢某贤所有仲裁请求。谢某贤收到裁决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某贤在入职时已明被确告知了《员工手册》的内容,其作为厨房主厨怠慢宾客、浪费食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某投资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谢某贤作出开除处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谢某贤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作30天,鉴于厨师职业的特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某投资公司举证证明,法定节假日均已支付足额的加班费给谢某贤,故驳回谢某贤所有诉讼请求。谢某贤不服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和工作情况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特别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方面应经过大会讨论并公示或告知,这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谢某贤入职时已明确被告知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其因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规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