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培训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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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补缴社会保险,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不适用自认制度,应根据双方举示的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女儿。为缴纳社会保险,李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培训中心从2019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李某与某培训中心举示的证据存在多处矛盾且不符合逻辑,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锁链,不能证明双方具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具备的人身、财产、组织上的长期、稳定的隶属性特征,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故对李某要求确认与某培训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由永川区法院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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