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将依据医保政策规定无法补缴至社保机构的职工医保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该约定不违反法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1998年9月入职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从事保洁垃圾车驾驶员工作。2020年3月,因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李某某从事的业务被移交给新成立的环卫清洁公司。李某某和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将因医保政策规定无法补缴至社保机构的2005年1月1日前的医保费,按照2020年城镇职工医保费计算标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李某某,以解决李某某此前的医疗参保权利义务问题。后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未依约支付李某某该笔费用。李某某经仲裁后起诉,要求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该笔费用。
法院裁判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补缴城镇职工医保费不得早于2005年1月1日。由于2005年1月1日前的职工医保费不能补缴至社保机构,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将此前李某某可享受的医保费以现金方式予以支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案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当履行,遂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