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重庆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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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二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规定,严重违反道德的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道德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谭某某入职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从事配送工作。物流公司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严重不道德行为、违反诚信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020年6月,谭某在工作时间拾得一部华为手机,并将该手机做格式化处理后据为己有,后被物流公司和手机失主查实。同年7月15日,物流公司以谭某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谭某申请仲裁后,仲裁裁决物流公司支付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物流公司和谭某某均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将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谭某某拾金私昧的行为,属于物流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物流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谭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做出前述裁判后,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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