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通过减少同一工作岗位劳动者人数的方式变相增加其他劳动者工作任务和工作强度,属于明显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8年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2月5日期满。2021年2月,某物业公司与该公司保洁岗位多位劳动者终止用工关系,而未重新招录劳动者补足人员差额。黄某与某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一致。黄某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作出后,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劳动合同期满时,某物业公司与黄某同一岗位的其他多位劳动者终止了用工关系,该工作岗位劳动者人数明显减少,黄某的工作强度明显增加。在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重新招录劳动者补足人员差额的情况下,黄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故对黄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作出前述裁判后,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