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某在某超市工作,并担任某门店店长。某超市向刘某某发出通知,称因其涉嫌虚报运输费、伪造考勤信息等违规违纪行为,将其调至某服装小店工作。后又向刘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存在前述违规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刘某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后某超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解除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公示,也无证据证明刘某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某超市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故判决支持刘某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某超市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财务凭证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某超市的解除理由不成立,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据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是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也是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滥用其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用人单位如需要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其指定规章制度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需要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本案中,某超市在制定规章时并未通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者组织劳动者进行学习培训,反而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在无法提供刘某某违规违纪的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理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