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某公司通知员工全员在家办公至3月1日。后公司发布《待岗通知》,称采取长期线上办公模式,对部分岗位进行待岗安排,直到通知返工为止,待岗人员工资1300元/月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该公司通知员工冉某某给予两个月的缓冲时间找工作,随后停缴冉某某社保,并在冉某某告知其已怀孕的情况下拒绝为冉某某缴纳社保,最终单方终止与冉某某的劳动关系。冉某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因仲裁委超期未审结,冉某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通知冉某某给予两个月的缓冲时间找工作,不能体现劳企双方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且公司需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承担举证责任,因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而解除合同,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判决支持冉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欠付工资的请求,对生育保险待遇损失请求未予支持。冉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损失。该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明知冉某某已经怀孕且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停缴社保并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赔偿损失,遂依法改判支持冉某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释法
女职工因其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法规应对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关系、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本案中,某公司在明知员工已怀孕且明确要求继续缴纳社保的情况下,选择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本案判决考虑了孕期妇女再就业存在的现实困境,通过支持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损失请求充分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