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与某镇政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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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某镇政府设立临时工作机构聘用人员从事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继续从事某镇政府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受某镇政府管理,且由某镇政府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02 年10 月1 日, 某镇政府授权该镇小城镇管理委员会公开招聘二名街道专管人员,谢某某经公开竞聘后入聘,合同期限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聘用合同》。之后谢某某一直被该镇政府安排并从事相关工作。2006 年,谢某某被该镇政府安排到煤矿从事非法井口的监管工作。2008 年1 月13 日,该镇政府成立“某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谢某某为组成人员”。2010年12 月6 日,该镇政府为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管,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研究决定成立该镇交通管理站,由副镇长任组长,谢某某作为安办工作人员为成员,同时为该镇社区协管员。2014 年2 月17日,该镇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2014年镇干部岗位责任制》的通知,其中明确谢某某作为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2018 年6 月27 日,该镇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2018 年镇干部岗位责任制》的通知,其中明确谢某某作为镇政府综治办、村建办(临聘)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2019 年2 月26 日,该镇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2019 年镇干部岗位责任制》的通知,其中明确谢某某作为镇政府综治办工作人员,协助大调解、村规、交管站工作的岗位责任。2019 年11 月18 日,该镇党委扩大会议,其中研究同意支付临聘工作人员谢某某、周某某工资每人每月1400 元,按月发放。谢某某一直从2002年在该镇政府工作至今。该镇镇府的党务政务公开栏也公示了谢某某的照片及工作职责。同时谢某某工作接受该政府的刷卡考勤,签到、目标考核。其工资一直由该镇财政所按时发放。该镇除了向谢某某支付工资报酬外,未为谢某某购买社会保险。为此谢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谢某某不服仲裁裁决,依法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谢某某于2002 年10 月1 日,经某镇政府授权该镇小城镇管理委员会公开招聘成为其工作人员,该镇政府为用工主体,后谢某某一直在该镇政府从事安全生产等的相关工作至今,该镇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谢某某从事的工作也是该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且该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均明确了谢某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任务,谢某某提供的该镇政府制作的工作证、检查证、该镇政府的各项文件通知、岗位目标考核文件、刷卡考勤记录、会议签到、公示栏、发薪名册、会计凭证、工资通知等均能证明谢某某系受该镇政府的管理,从事该镇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谢某某与该镇政府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对谢某某要求从2012 年10 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万源市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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