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用工关系超过十年的,应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06年秋季开学时被聘用到某中学从事该学校厨房炊事工作至2020年8月31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中学在2020年8月31日开学时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将学校食堂工作及学生宿舍管理等后勤工作进行社会化服务对外承包经营,另外聘用了新的工作人员,对原有的工作人员均解除了劳动关系,未书面通知。用工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仍然以某中学名义办理并持有。王某某于2020年12月28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王某某于2021年1月11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支付24个月双倍经济补偿金73392元。
法院裁判
王某某与某中学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年限已超过12年,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应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中学虽然对学校的后勤工作已进行社会化服务对外承包经营,但对外经营承包经营不是辞退劳动者的法定事由,某中学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更不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人员时优先考虑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某中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王某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某中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万源市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