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志、赵某双、赵某莲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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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劳动者的继承人可以参加诉讼,劳动者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已经主张,但因义务人拒绝履行,而未实际取得的财产权利,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基本案情

  2011年10 月30日至2019年8月16日,赵某某多次与城口县某保安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先后为城口县某甲小学、城口县某乙小学,岗位为校园保安。2020年5月9日,赵某某在上班途中晕倒,被送至城口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20年5月22日出院。2020年8月27日,城口县某保安公司以赵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8月31日,城口县某保安公司向赵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赵某某。城口县某保安公司不服仲裁于2021年3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不向赵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10个月经济补偿金20,897.2元。2021年3月5日,赵某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现有其第二顺序继承人赵某志、赵某双、赵某莲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赵某志、赵某双放弃对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897.2元的继承。

法院裁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死者赵某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志、赵某双、赵某莲作为死者赵某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赵某某的遗产。本案经审理,城口县某保安公司应向赵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897.2元,系赵某某生前能够确定的个人财产,系属其遗产,赵某志、赵某双、赵某莲有权继承。诉讼过程中,赵某志、赵某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城口县某保安公司主张其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赵某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897.2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城口县某保安公司向赵某莲支付经济补偿金20,8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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