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未严格履行电子考勤时,用人单位不能单以电子考勤表作为认定员工旷工的依据,应结合人工考勤记录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电子考勤显示旷工,但人工考勤显示在岗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四川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曾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四川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曾某某在2021年6月、7月累计旷工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2021年8月6日起正式解除与曾某某的劳动关系。曾某某申请仲裁后,四川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四川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曾某某未严格履行电子考勤,累计旷工5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曾某某的劳动合同,而其提供的人工考勤表显示其中两天属于正常休假,另外三天全勤,并未迟到、早退,该考勤表系经员工本人及考勤员、部门经理及综合部运营总监签字确认的,应予以采信,且曾某某2021年6月的工资并未因旷工而扣发,四川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主张曾某某旷工5天的依据不足,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曾某某相应的赔偿。
(城口县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