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邓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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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邓某于2021年5月经人介绍到某保险公司工作,于同年5月17日取得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电子执业证,另获得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同年,5月20日,邓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保险代理合同》”),期间,某保险公司向邓某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2007.55元。2021年8月18日,邓某填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应聘登记表》,应聘“农险专员”岗位,朱某某在用人单位负责人处签字。2021年9月8日,某保险公司告知邓某未能成功应聘。邓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某保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不支付邓某工资报酬8999.94元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499.94元。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与邓某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邓某支付佣金即手续费,该佣金并非工资。虽然邓某于2021年8月18日填写《某保险公司应聘登记表》,向某保险公司进行应聘,但未能应聘成功,邓某与某保险公司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故邓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的工资报酬8999.94元及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99.94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城口县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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