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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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中受伤而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双方虽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动者仍可享受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巫溪县某镇新农村公路扩宽工程,姚某某系该工程工地上的工人。2019年11月21日早上,姚某某在工地住房地坝坎公路边用手拆水管上的活接头时,被迎面驶来的公司工地用来装运沙石材料的大中型号拖拉车撞到至3米多高的公路坎下。姚某某身体多部位受伤,被送往巫溪县人民医院治疗。姚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受到的伤害,经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由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2020年11月10日,巫溪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巫溪劳初鉴字[2020]70号初次鉴定结论,姚某某伤残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姚某某受伤时年龄超过60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1月2日,姚某某因受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与案外人达成了调解,获得赔偿。姚某某于2021年3月11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裁判

  姚某某受伤时已年满60周岁,虽然姚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姚某某的受伤,经认定属于工伤,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由用工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虽然在第三人侵权中获得了赔偿,但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并不属于应当摒除的费用,仍应由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工伤保险待遇中进行赔偿。法院遂判决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姚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58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45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884元、生活津贴9539.6元、护理费4240元、伙食补助费424元;驳回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巫溪县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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