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谢某安、王某容、陈某、谢某馨工伤保险待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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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分公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由总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请求权与民事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时,两类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也不同,劳动者可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

  谢某系谢某安和王某容之子、陈某之夫、谢某馨之父。谢某生前在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处从事配送驾驶员工作。2020年5月7日,谢某驾驶车辆由成都往重庆方向配送货物,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导致谢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谢某的亲属获得了肇事者的相应赔偿。2020年6月30日,谢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亡。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均未为谢某购买工伤保险。谢某安等于2020年7月13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案[2020]01669号仲裁裁决,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裁决由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谢某安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用工单位虽然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但民事责任应由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因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未为谢某办理工伤保险,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应由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谢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亡,产生了其工伤赔偿请求权与民事侵权请求权的竞合,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一样,受害人一方面可依侵权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故谢某安等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赔偿。谢某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因工死亡,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谢某安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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