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与某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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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支付给劳动者,即用人单位未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减轻自身责任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付某系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劳动者,某船务运输公司系合法用工主体。付某自2019年8月20日起在某船务运输公司工作,职务为船长,月工资为12000元。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1月26日,付某作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某船务运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000元,仲裁裁决驳回了付某的仲裁请求,付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另,付某自2019年7月即在案外人奉节县某客运公司以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法院裁判

  某船务运输公司举示证据能够证实在长江航运中普遍存在部分船员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本案中付某已在其他单位以职工名义办理了社保,某船务运输公司在明知不能为付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仍然承担了社保费的责任并将该部分费用发放给付某,以增加付某的实际收入,即可理解为用人单位并没有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减少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亦没有证据显示付某在长达一年时间里曾经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综合本案证据某船务运输公司主张的“系因付某自己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认定。我国法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系劳动者基于自身原因选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未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减轻自身责任,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奉节县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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