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某餐饮有限公司与贺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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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但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和用工的组织从属性,应当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日,重庆市开州区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作为甲方与贺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劳务服务合同》,约定:“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于2020年6月1日起期限12月即至2021年5月31日止。……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劳务需要,提供保洁岗位(工种)的劳务服务。……第四条  乙方每月劳务时间为26天;乙方应按照劳务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劳务和任务。第五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规章制度。……三、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1800元/月。……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提供劳务的岗位职责和劳务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劳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2020年10月2日,贺某某在上班时跌倒,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2021年1月14日,贺某某向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贺某某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今与某餐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日作出渝开劳人仲案字〔2021〕第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贺某某与某餐饮公司自2020年5月1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餐饮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贺某某系劳务合同关系。

  法院裁判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人身依附性体现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经济从属性体现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虽然某餐饮公司称其与贺某某签订了《劳务服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劳务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结合贺某某举示的证明、工作岗位牌照片、工作服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开州光明骨科医院入院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贺某某在某餐饮公司从事保洁工作,遵守某餐饮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某餐饮公司的管理,某餐饮公司按月支付贺某某劳动报酬的事实。故某餐饮公司与贺某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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