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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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劳动者仅向用人单位交付劳动成果,而不受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因双方不具人身从属性,不属于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邓某经人介绍,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做预结算。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邓某通过微信与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就工作内容相关事宜进行沟通联系并提交了工程预算相关材料。2019年9月13日,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微信告知邓某“1万工资已转”。2019年9月16日,邓某收到某建筑公司向其中国银行账户转入的1万元,附言为“工资”。之后,邓某以某建筑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为由,从2020年4月30日起未再为某建筑公司工作。另查明,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重庆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四川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先后为邓某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0年10月10日,邓某以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其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邓某工资75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000元,共计150000元。某建筑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以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邓某工资和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劳动关系须同时具备人身属性及财产属性的双重属性。本案中邓某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除了证明邓某为某建筑公司完成并提交有关工程项目的预结算资料外,并不能证明邓某的工作受某建筑公司的劳动管理或规章制度的约束,从而具备人身隶属关系。虽然某建筑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邓某转账的1万元备注为“工资”,但某建筑公司否认该1万元系工资,而主张该款系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劳务费,且该1万元系单笔支付,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笔支付无法反映出工资支付应有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同时从邓某提交的与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当时宋某称的是“1万工资已转”而非某月的工资已转。综上所述,邓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邓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邓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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