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公司员工。某公司称因刘某长期不在岗,其在向刘某送达《通知》和《关于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6月正式解除。刘某主张其从未收到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和决定,并于2014年7月起按照某公司要求在家待岗。刘某待岗期间,某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保,也未向刘某发放任何工资及补贴。2018年7月,刘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其待岗期间最低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作出后,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无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单方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根据本案查明的案情,非因刘某的原因导致歇工待岗,刘某在待岗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费待遇。对刘某主张的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应予支持。法院作出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2014年7月至2018年7月的生活费共计54292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收到了其作出的《通知》及《关于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法院对某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用人单位既未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岗位,又未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而是安排劳动者长期待岗,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歇工待岗。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待岗生活费,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