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高某系某医院护士。医院按照疫情防控安排要求全体医护人员于2021年1月16日上午进行紧急核酸采集,为抗疫做准备。高某应医院要求到其所在医院进行自我核酸检测,后骑电动车返家途中不幸摔伤,造成右锁骨粉碎性骨折。高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以高某系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高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包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高某系为疫情防控和抗击疫情进行核酸检测采集,回家途中受伤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人社局认为高某系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不予认定工伤不妥,故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法律条款竞合时的适用问题,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构成要件时,应当遵循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判定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上下班途中发生基于原告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单方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原告系抗击疫情途中造成的事故,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原告的行为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此时便发生了法律条款竞合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相较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是特殊条款,因此应当遵循上述判定标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应当对原告的损伤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