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运输公司监事,于 2020年7月22日招聘杨某为大车司机。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6月7日间,王某通过微信安排杨某具体运输任务,杨某的工资每月数额不固定。某运输公司与杨某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因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产生分歧,于2021年6月7日解除实际劳动关系。杨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6月7日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支持杨某的其他请求。杨某遂将某运输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诉请某运输公司支付10个月20天的二倍工资差额237866.67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6月7日间,某运输公司与杨某存在劳动关系,应参照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标准计算杨某的月工资。因某运输公司未与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故判决,某运输公司向杨某支付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6月7日间二倍工资差额72026.63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而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计算上述“二倍工资”应扣除用人单位已发放的工资数额,最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金额应为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