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侵权受工伤,权利经济双保险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叶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汽车钣金件生产车间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已参加工伤保险。2019年4月,叶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2020年8月,叶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肇事方向叶某支付医疗费等赔偿款。

  诉讼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裁判结果:支持叶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处的医疗费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基于治疗工伤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依法判决:1.公司为叶某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报手续,公司收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后支付给叶某,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票据为准;2.公司向叶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57652.21元。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伤事故频发。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涉及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本案即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责任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赔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或者损失得到弥补而免除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部分兼得会使劳动者获得一定程度的“双重赔偿”,为其权利救济上了双保险。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