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4月,张某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自入职后,该公司一直实行当月工资延期两个月支付的发放形式。2020年4月5日,张某以长期拖欠工资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公司的工资发放形式违反了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法律规定。该公司长期超法定工资支付周期发放工资,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持续性侵害,其行为构成拖欠劳动报酬。张某有权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所谓及时支付,是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不得拖延。本案中,该公司的工资发放形式违反了前述规定,构成拖欠劳动报酬。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