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先行,劳资双方共抗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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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2008年3月,韩某至某餐饮公司工作,从事管理岗位,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2020年2月至3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未正常经营。2020年4月5日,公司复工。2020年4月中旬,韩某发现公司未向其发放2月、3月工资,经询问,公司回复:“2月、3月停工,你未上班,故无需支付工资”。

  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2月、3月工资。

  裁判结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分析:疫情期间,餐饮行业受到较大冲击。本案处理中,法院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分析了在未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职工劳动报酬应当如何发放的问题,降低了劳动者诉求中不合理的部分,同时也阐明公司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劝说双方在特殊时期以法为据、互谅互让。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公司当场向韩某支付了调解款,韩某亦表示愿意继续回公司工作。

  典型意义: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则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为公正、高效处理新冠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问题,最高院、人社部及我省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指导意见。我市两级法院在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推行调解先行,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用工指导和争议化解,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共谋发展,促进双方营造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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