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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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章丘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8

  原告:张某

  被告:山东xx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案情摘要】

  张某自2009年入职物业公司。2021年10月,张某以其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补足工作期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差额。仲裁驳回后,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张某实际发放的工资中,未包含公司代缴的应由张某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部分。衡量劳动者的月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应发工资为标准,而非实发工资。张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物业公司在应发工资数额中扣除代扣代缴保险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张某的应发工资数额已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因实际到手工资数额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值得注意的是,衡量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比对象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中包含了劳动者的实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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