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依法赔偿劳动者损失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刘某某诉某环卫所劳动争议案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刘某某入职某环卫所, 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为清洁工。刘某某工作期间, 该环卫所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5月,刘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从事原工作。2020年8月3日,该环卫所通知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刘某某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环卫所赔偿其工作期间社会保险损失。仲裁机构及一审法院因刘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社会保险损失,故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不能补缴社保险的告知书,证明其存在社会保险损失。合肥中院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刘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该环卫所所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大病救助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进行了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酌定该环卫所赔偿刘某某未缴纳社会保险相应的损失。

【法官点评】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因某环卫所未为刘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刘某某要求某环卫所赔偿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但由于社会保险损失计算所依据法律法规过于纷繁复杂,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过于专业,故法院依据刘某某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且在该环卫所工作未超过十五年的情况,参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关于“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在经劳动者同意后,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刘某某工作期间该环卫所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大病救助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进行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酌定社会保险损失金额。

【典型意义】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通常因为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缴费年限缺失,或者缴费基数不足额,或存在漏缴纳的情形,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该案例对于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积极的意义,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积极承担企业应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