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外卖骑手注册有个体工商户为由否认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警惕企业诱导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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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管理咨询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郑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19日  阅读量:11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管理咨询公司,公司安排其到公司下属某站点工作。王某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显示该站点在群内安排骑手进行培训、公布骑手考勤打卡及接单情况。管理咨询公司在工作群内公布的骑手工资和考勤打卡挂钩。王某2021年5月20日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事故时其与管理咨询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王某于2021年5月17日入职当月注册“昆山市XX镇XXXX号好活商务服务工作室”,该工作室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业务。管理咨询公司认为王某注册有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业务,王某系在平台直接接单,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王某在管理咨询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接受管理咨询公司的管理,工资标准与考勤挂钩,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王某是否注册有个体工商户,与其和管理咨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必然联系。依托互联网平台的从业者应当规范用工,不得以将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化的方式逃避用工责任。因此,认定王某和管理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出现了许多新的就业形态,以外卖为例,平台通常采用分包或层层转包的模式将经营业务再次分配,因此,往往出现外卖小哥在某平台接单,给其发工资的是A公司,给其办理社保的是B公司,平时对其进行管理的站点又是C公司在运营,导致多家公司都和外卖小哥存在用工牵连。增加了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近期,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即将外卖员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使得外卖员丧失了自然人的属性,进而丧失了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以此规避用工责任。王某是否注册有个体工商户,与其和某管理咨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必然联系。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既要鼓励创新,又要防止单位变相规避用工责任,必要时要“刺破面纱”,从双方关系的实质审核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依托互联网平台的从业者应当规范用工,不得以将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化的方式逃避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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