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管理咨询公司,公司安排其到公司下属某站点工作。王某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显示该站点在群内安排骑手进行培训、公布骑手考勤打卡及接单情况。管理咨询公司在工作群内公布的骑手工资和考勤打卡挂钩。王某2021年5月20日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事故时其与管理咨询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王某于2021年5月17日入职当月注册“昆山市XX镇XXXX号好活商务服务工作室”,该工作室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业务。管理咨询公司认为王某注册有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业务,王某系在平台直接接单,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王某在管理咨询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接受管理咨询公司的管理,工资标准与考勤挂钩,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王某是否注册有个体工商户,与其和管理咨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必然联系。依托互联网平台的从业者应当规范用工,不得以将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化的方式逃避用工责任。因此,认定王某和管理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出现了许多新的就业形态,以外卖为例,平台通常采用分包或层层转包的模式将经营业务再次分配,因此,往往出现外卖小哥在某平台接单,给其发工资的是A公司,给其办理社保的是B公司,平时对其进行管理的站点又是C公司在运营,导致多家公司都和外卖小哥存在用工牵连。增加了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近期,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即将外卖员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使得外卖员丧失了自然人的属性,进而丧失了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以此规避用工责任。王某是否注册有个体工商户,与其和某管理咨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必然联系。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既要鼓励创新,又要防止单位变相规避用工责任,必要时要“刺破面纱”,从双方关系的实质审核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依托互联网平台的从业者应当规范用工,不得以将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化的方式逃避用工责任。